该《管理办法》对普通护照申请需提交材料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公民需提交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其中未满16周岁的公民,应由监护人陪同,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管理办法》中将合理紧急事由具体化,缩短了办理时限,规定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等情形可以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申请人提交相应材料,证明这些情形的真实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
为方便广大申请人,该《管理办法》还规定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相貌发生较大变化等几种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变更加注,不必再换发护照。同时还规定,申请换发新护照须是签证页即将用完、护照有效期不满6个月或者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也可申请换发新护照。
该《管理办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办证费用。目前,普通护照的收费标准没有变化,首次、换发办理护照证件为200元人民币/本,补发护照证件为400元人民币/本,加注为20元人民币/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