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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

http://www.ciein.com2008-07-07 06:02:28 来源:中国国际教育信息网 

新闻要点:荷兰活动荷兰标签
新闻导读: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一院以46票对28票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从而使荷兰成为世界上医生帮助病人“安然死亡”合法化的第一个国家。

   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一院以46票对28票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从而使荷兰成为世界上医生帮助病人“安然死亡”合法化的第一个国家。荷兰此举在得到人们理解的同时,也有人担心,并不缜密的“安乐死”法案可能导致其他国家的病人涌至荷兰寻求一死。
根据此法案,一个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了解其他治疗手段及征询了另一位医生的意见、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自愿、独立和坚持要求“安乐死”,医生方可协助该病人安乐死亡。

CIEIN特别报道

  目前只有瑞士、哥伦比亚和比利时等国在“安乐死”尚未合法时,容忍医生对病人实施“安乐死”;美国俄勒冈州及澳大利亚北部地区曾一度允许对病人实施“安乐死”。
荷兰和比利时是世界全面让安乐死合法的两个国家。
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10国,允许“被动”安乐死,只准终止为延续个人生命而治疗的做法。

  英国、意大利和葡萄牙三国对这个问题有激辩;希腊和波兰两国则禁止安乐死。

  *荷兰:全球第一个允许安乐死的国家,安乐死政策在2002年2月生效,法律保护严守某些条件而协助安乐死的医生。

  *比利时:在2002年9月实施条件严厉的合法化安乐死。病入膏肓或无法治愈的一名成年病人,智志若清醒又能自我决定,可由一名医生从旁协助,了结生命。

  *奥地利:病人必须在遗属写明有关治疗的最后意愿。

  *丹麦:自1992年起,末期病人或严重意外的受害者,获准在“医疗意愿书”中指定疗法,而医生必须尊重其意愿。

  *法国:2004年11月,议员立法允许无望治愈的病人享有“死亡权”。

  *德国:施用致死药品等于谋杀,最长监刑是五年,但法律容忍“被动”安乐死。

  *匈牙利:协助自杀是罪行,违令者最长坐牢五年。

  *瑞典: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医生可以拔掉维生管。

  *瑞士:医生可以为目前或无法医治而求死的病人提供毒药,但病人必须自行施用毒药。

  *英国:安乐死是罪行,但2002年的两起医案再次引起论争。

  *意大利:这个天主教国家的卫生部长,在前年底提出让人民在遗属规定将反对用非常手段延续生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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