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部分 国际教育展会
一、国际教育展相关政策规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在华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外厅[1999]27号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不断发展,国内机构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的数量增多,越来越多的国(境)外教育机构等也要求来华举办或参加国际教育展览。绝大多数的国际教育展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对于我国教育机构和公民了解国(境)外的教育发展情况,推动我国教育机构与国外教育机构建立联系与合作,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有一些单位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只顾获取经济利益;有的举办和参展单位片面宣传国外教育方面的情况,对青年学生自费出国留学产生误导,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一些非教育机构一哄而上,给应该正常开展的国际教育展览活动造成混乱。鉴此,为加强对在华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的管理工作,使之规范有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际教育展览系指由地方政府部门、教育机构或教育相关部门在境内举办的、有国(境)外教育机构参加的、以介绍国(境)内外教育情况为内容的展览活动(教学仪器、设备展览除外)。
二、举办国际教育展览要遵循为我所用,趋利避害的原则,重在学习与借鉴,促进合作与交流,为我国教育机构、公民和国(境)外教育机构相互了解提供双向服务。严格禁止不顾社会需求,以营利为目的,盲目举办国际教育展览。要特别防止多头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和一哄而上的情况发生。
三、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审批。
1.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国际教育展览,且中方参展单位均为本地教育机构,由当地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若中方参展单位中有外地教育机构的,需经主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审批。
2.举办跨地区巡回国际教育展览,需征得巡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主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审批。
3.全国性教育相关机构举办全国性国际教育展览,需参照以上原则,在征得承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举办机构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审批。
四、举办国际教育展览是政治性和涉外性很强的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主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办展质量和水平,积极扩大我国教育的对外影响。同时要严格把好审批关,对国(境)外参展的机构,要认真了解情况,防止一些带有政治、宗教背景的机构利用参展之机从事非法活动,进行政治、宗教宣传和渗透。
五、举办国际教育展览期间遇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国际教育展结束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总结评估报告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二、2006~2007年主要国际教育展会
浙江2006国际教育展及高等院校招生咨询会
2006年浙江省国际教育展览会于2006年6月24~26日间在杭州及宁波举行。
参加2006年教育展的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美国、新西兰、荷兰、俄罗斯、法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瑞士以及泰国等。
主办单位:浙江省教育厅;宁波教育局
2006年北京国际教育博览会
2006年北京国际教育博览会于2006年7月21~23日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行。博览会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办,北京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会和北京市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共同承办。博览会以“开放、合作、创新、发展”为主题,包括展览展示、国际教育学术研讨、中外教育服务贸易洽谈和文化活动四个版块,近20项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参展单位包括来自世界近30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家海外院校、200个国内相关教育机构以及200家国内外教育相关产品企业。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莫斯科大学、圣彼得堡大学等外国著名院校和北京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语言大学等中国知名院校也参加了展览。
本届博览会上还增加了汉语国际推广成果展内容,主要展示大中小学校在汉语国际推广上取得的成就,包括办学成果和办学特色。同时组织对外汉语教师和汉语国际推广志愿者的招聘、招募活动。
主办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承办单位:北京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会
北京市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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